裁判文书详情

刘*、吴**与任**、任志兴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吴**与被执行人任**、任志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给付133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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