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以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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