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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424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同意返还,但请求延期。经查明:原告杨**之子与被告陈**之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订立婚约后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三金等财物,但双方子女并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8月23日经双方折算被告陈**收取原告杨**财物共计人民币64194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陆续支付21700元,尚欠42494元未予偿还。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欠款42494元。

二、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陈**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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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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