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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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