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芦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彩礼款30000元,当庭给付5000元,余款25000元,被执行人芦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付1000元,5月30日付1000元,6月16日前付2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民法院(2014)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