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闫*某、闫*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陈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钱思吟、钱文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任*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魏**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席*与赵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芦**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和解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