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以无法向被告赵某某送达诉状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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