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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中,上诉人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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