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中,上诉人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