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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左某某无效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经亲戚提议,被告招到我家,我们于2009年3月20日到政府领取结婚证。我们双方实际上是亲姨家表兄弟姊妹关系(同一外祖父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左某某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依法经临沭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左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系表兄与表妹的关系,原被告系同一外祖父母。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临沭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临沭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临沭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石**出所在以上三份村委证明上均加盖公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左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双方结婚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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