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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时晓涛、高贝贝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时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陈**,高某某,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某甲、华金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梁某某诉称,梁某某与高某某系祖孙关系。高某某和时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在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高某某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高某某与时某某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高某某辩称,高某某与时某某登记结婚时,高某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时某某辩称,梁某某所诉不属实。结婚时高某某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高某某与时某某之间的婚姻应为合法有效婚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梁某某与高某某系祖孙关系。2014年9月5日,高某某与时某某以伪造的高某某身份证明在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高某某实际年龄为16周岁。2015年8月25日,梁某某以高某某近亲属的名义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高某某与时某某的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梁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时某某与高某某的结婚证明及冢**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某某与时某某在高某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隐瞒真实年龄到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违反我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相关规定。梁某某申请宣告高某某与时某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高某某与时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承担。

本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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