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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王某某婚姻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6年12月23日,原告的妻子病故,2007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给原告讲其爱人也已经病故,故原、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结婚时,原告出示妻子张某某的死亡证明,被告称其爱人病故,所以民政机关就给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3月份,原告才得知被告与原告结婚时,被告隐瞒其爱人没有病故及没有离婚的事实。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2007年5月21日,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是事实。被告与王**的结婚证系手写的,被告一直认为该结婚证是假的,因此被告认为其与王**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不高,被告与原告之间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第一任丈夫杨*生于1981年在安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初杨**病故。杨*生病故后,经人介绍,被告与王*甲相识,并于2002年3月22日在安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王**的离开,被告与原告相识,并于2007年5月21日在安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安阳**民政局档案显示,被告王*某与王*甲的婚姻没有办理离婚登记。

以上事实,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证据为:2002年3月22日被告王某某与王**的结婚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表、2007年5月21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结婚证。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为:2007年5月21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结婚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结婚证、被告王某某与王**的结婚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朱某某结婚时,与王**建立的结婚事实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予以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结婚登记违反了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配偶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申请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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