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宋**、宋**与被告孙*甲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宋**、宋**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宋**、宋**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宋**、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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