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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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