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诉被告马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宋**等与孙*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武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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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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