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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李**确认婚姻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诉被告李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宇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诉称,我和被告系亲姑表姊妹,是三代以内近亲属,属于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情形,原、被告于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4月9日生育一子李xx,因孩子户口问题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孩子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未答辩。

原告王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目的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事实。

被告李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证人任某某、王某某出庭证实:原告王x母亲李某某与被告李xx父亲李某某系亲兄妹关系。

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出庭证实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x之母李某某与被告李xx之父李某某是亲兄妹,原、被告系姑表姐弟关系。2007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4月9日生育一子李某某,2013年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同时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案中,原告王x与被告李xx系姑表姐弟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尽管双方隐瞒近亲血缘关系的实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婚姻。现原告请求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x与被告李xx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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