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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某某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告在娘家生活,被告在自家生活,双方偶尔还联系。2013年国庆节前,被告突然失去联系,怎么也找不到,原告在2015年1月初听说被告因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重婚罪被判刑入狱,才得知被告在与原告登记结婚之前已经与两个女人分别登记结婚,且都未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认为也是无效婚姻,没有其他意见,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4)延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网上下载件)各1份,证明被告重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2、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被告陈某某与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陈某某在未与刘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22日与原告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被本院以诈骗罪、重婚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9月9日与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在与刘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于2012年10月22日与原告潘某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故本院应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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