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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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