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张*与金*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诉被告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艳诉被告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荆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陈*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刘*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卫*与万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余*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