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金*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赵某某与胡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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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麻*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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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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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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