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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麻*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麻*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在湖南经人介绍与被告麻*相识,于2013年5月14日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到两个月,麻*外出离家一去不回,后得知麻*于2013年3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其与我结婚实为指婚骗财。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与麻*的婚姻无效。

被告麻*对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麻*于2013年3月6日在湖南省**姻登记处与朱**登记结婚。2013年5月,石**等人伙同麻*,准备以介绍结婚对象的手段实施诈骗。2013年5月11日,原告李*与麻*在湖南省花垣县一宾馆内见面,在麻*等人的欺骗下,李*同意了与麻*的亲事,并支付彩礼钱、介绍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2013年5月14日,麻*与李*在南阳**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7月,麻*从李*家逃走。2013年8月20日,麻*在浙江**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14日,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4)花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麻*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又与原告李*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已构成重婚,其与原告李*的婚姻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与被告麻*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麻*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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