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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武*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本人与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关系,于1994年1月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后因与被告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本人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本人身份;

2、声明书一份,证明本人与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关系。

被告陈某某也声明了本人与原告王某某系亲姨表兄妹关系。

本院对原、被告列举的证据及声明分析认定如下:原告王某某递交的证据1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与原告亲自所写声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系亲姨表兄妹关系,于1994年1月在一同外出打工时同居生活,后经政府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1997年12月7日生女孩陈*,2004年3月9日生男孩取名陈*。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加上性格及处事方式不同,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原告与被告婚姻无效。双方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家庭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事宜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亲姨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戚关系,故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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