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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与被告项**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项**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进行审理。原告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1月26日在被告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1日生育一女邢会会,被告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请求:1、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2、原、被告所生一女邢会会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项丽芬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项**(又名项**)生于1993年10月21日。原、被告在务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1月26日通过更改被告年龄、姓名(更改后姓名为邢**)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6月1日生育一女邢会会,现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8月,被告从原告处离开,二人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生一女邢会会现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邢会会应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请求抚养所生一女,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所生一女邢会会由原告邢*抚养,被告项**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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