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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艳诉被告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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