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赵某某与胡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李**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与金*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诉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诉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诉被告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荆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钱某某婚姻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