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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1月21日,被告冯某某与妻子范**结婚时,范**未到结婚年龄,用范某某的身份顶替,由范某某与冯某某一起在正阳县王勿桥民政所办理了结婚证。为此,请求宣告范某某与冯某某的婚姻无效。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1日,被告冯某某与其妻子范**办理结婚登记时,因范**未达法定婚龄,被告冯某某借其原告范某某(被告表妹)的身份证并由范某某顶替范**,在正阳县王勿桥民政所办理了范某某、冯某某二人的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查明事实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证人胡XX出庭陈述,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人王XX出庭陈述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印证,故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范书燕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由范某某顶替其与被告冯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告范某某请求宣告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承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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