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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赵**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姑舅表亲关系,双方于1983年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5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和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系近亲关系,符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处理双方的未成年儿子赵**的抚养问题。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证人杨某某证明,他原姓许,被告的母亲许某某(音)是他的姐姐,小时因家庭生活困难他被送给一姓杨人家后改姓杨,原告是他的女儿。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社旗县**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系原告亲*家表哥。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的父亲与其母亲的姓氏不一样,其与原告不是近亲,希望法庭能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为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依照民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一直到2013年5月2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和女儿均已成年,次子赵某某生于1999年1月29日。原、被告系姑舅表亲,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不能结为夫妻,两人虽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婚姻,对于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另行做出判决。被告赵**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杨**与被告赵**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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