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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荆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荆某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荆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发出公告,限被申请人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申请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杨某某诉称: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欺骗与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期才发现被申请人用另一身份证与赵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在南阳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且目前没有解除。申请人得知后,痛不欲生,精神受到巨大打击,被申请人应给申请人精神赔偿50000元。现在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申请人无奈,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杨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用以证实双方身份和与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实被申请人荆某某本人以两个身份证办理两个结婚证、涉嫌重婚被网上通缉。3、被申请人荆某某与赵某某结婚登记资料,用以证实被申请人与赵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申请人荆某某未出庭应诉、未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申请人提交的第1组证据,系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系公安机关出具,且与本院调查被申请人母亲笔录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第3组证据,系行政机关出具的办证资料,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8月16日,被申请人荆某某以身份证号码为41132419XXXXXXXXXX的身份证与赵某某在南阳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手续现未撤销。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荆某某在镇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申请人荆某某用的身份证号码是41132419XXXXXXXXXX。现被申请人荆某某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以涉嫌重婚罪网上通缉,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办理结婚登记应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被申请人荆某某与赵某某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在未撤销的情况下又与申请人杨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明显构成重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故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荆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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