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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钱某某婚姻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固**法院审判员周**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和安徽省霍邱县三元乡王店村的晏**登记结婚。但夫妻感情不好,晏**对原告不管不问,致原告生活没有着落。原告遂于2012年7月2日与赵**岗村钱某某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4月11日与霍某国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并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故双方的婚姻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现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某辩称,原、被告2012年下半年认识,隔了几天就结婚了。过了两三个月后,因被告大儿媳回来后反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原告就要走,被告将其送走后,双方就再无联系。原告婚后也提过以前结过婚,但被告并不知道她是否离婚了。现在对于原告要求婚姻无效也没有什么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2011年7月20日与安徽省霍邱县三元乡王店村的晏**登记结婚。在其与晏**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于2012年7月2日与固始县赵岗秀汪岗村村民钱某某登记结婚,同时又于2013年4月11日与固始县张老埠乡陀佛村村民霍**登记结婚。因原告张某某已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刑事审判庭判决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存款、债权及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与被告钱某某领取结婚证,属于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本院在受理本案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已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双方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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