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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彭*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希文,被申请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称,201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隐瞒真实结婚信息,未告知其已结婚但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再次与申请人结婚,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之规定,重婚的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应依法解除。所以,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彭*称,被申请人读书少,没有法律意识,以为与前夫分居两三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但这个情况确实隐瞒了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不是故意隐瞒的,被申请人同意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彭*与刘*于2009年1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隐瞒已与刘*登记结婚的事实,又与申请人郭*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3月12日,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彭*生育一女,取名郭*甲。申请人于2015年2月得知被申请人隐瞒婚姻事实的情况,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登记结婚前,已经与他人先行登记结婚,且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申请人郭*登记结婚,系重婚,被申请人彭*与申请人郭*的婚姻关系无效。故申请人郭*有权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彭*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彭*的婚姻关系无效。

申请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申请人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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