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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黄*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年月日与被告黄*结婚,婚后生育2个小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我俩是近亲结婚,故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俩虽系近亲结婚,但不属于个例,我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的母亲与被告黄*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黄*甲,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黄*乙。2015年元月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与被告黄*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故原告向本院请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袁*与被告黄*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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