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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与万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诉被告万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卫*诉称,我与被告在双方长辈撮合下,于2007年农历1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2009年正月21日生下一子叫万某甲,后于2010年2月3日到大冶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我的母亲卢**与被告的母亲卢**是同父异母姊妹,我两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请求贵院判决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万*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卫*与被告万*于2007年农历1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叫万**。2010年2月3日到大冶市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另查明,原告卫*的母亲卢**与被告万*的母亲卢**是同父异母姐妹。现原告卫*以与被告万*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由,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双方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大冶市**民委员会、刘桥**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卫*与被告万*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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