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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浩*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5年,我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我母亲去世,才知道我的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兄妹,即我和被告为表亲关系。故诉请判令:1、依法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证据二、证明四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血缘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对其辩称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母亲与被告父亲系亲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年月日,原告张*与被告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张*现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张*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与被告李*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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