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邓*、席*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刘*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邓*与席*甲的婚姻无效,申请人刘*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