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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都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都某甲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晏世武,被告都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亲友的撮合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都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都某甲辩称:原告系其姑姑的女儿,双方是近亲属关系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都某甲的父亲是原告郭*的舅舅,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原告是人。年月日,原、被告在亲友的撮合下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都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属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肖堰**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被告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郭*与被告都某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都某甲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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