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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柏秀、被告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名宋某乙。原告与被告系近亲结婚,被告母亲邓**与原告母亲邓**为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属无效婚姻。双方生育的小孩可随被告生活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名宋某乙。原告与被告系近亲结婚,被告母亲邓**与原告母亲邓**为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应属无效婚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婚姻关系无效纠纷。被告母亲邓**与原告母亲邓**为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系近亲结婚,婚姻无效,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宋**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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