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某某是亲姨老表关系。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包办。1990年4月,我与被**某某在麻城**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李*甲和次女李*乙,现已成年。我多次与被**某某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现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我与被**某某的婚姻无效。

原告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李*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李*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拟证明原告李*和被告林某某结婚登记的时间及婚姻关系客观存在。

证据三、户籍登记证明,拟证明被告林某某和其次女李*乙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证人熊某某和李**的证言及相应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李*和被告林某某系夫妻,且二人是亲姨老表关系,二人的感情不和。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某答辩称,我与原告李*是亲姨表兄妹关系。从结婚到2014年上半年,双方的感情非常好,从2014年11月起,原告李*不与我联系。他现在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其理由是,他长年在外打工,我一人在家照顾小孩和老人,没有做半点对不起他的事,且现在我到了四十多岁,年龄已大了,我的大女也不同意我们离婚。

被告林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林某某对原告李*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林某某对原告李*提交证据四的拟证目的一、原告李*与她既是夫妻又是亲姨表兄妹关系无异议,但对原告李*提交证据四的拟证目的二、她与原告李*的感情不和有意见,认为证人熊某某的证言不真实,其未说清她与原告李*不和的真正原因。

原告李*提交的证据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其拟证目的一,经庭审质证,被告林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拟证目的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林某某从小就认识,双方由各自的父母订立婚约。1989年农历十月初三,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4月5日,双方在麻城市福田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1989年10月30日生育长女名李*甲,1990年1月4日生育次女名李*乙。原告李*认为,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包办,且系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现诉请法院确认其与被告林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另查明,原告李*的母亲与被告林某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告李*与被告林某某是亲姨表兄妹关系,原告李*与被告林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隐瞒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李*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诉请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分摊共同债务”一节,因原告李*与被告林某某为此未达成协议,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李*与被告林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