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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邱*及被申请人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邱*诉称:申请人于2004年与罗**在福建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未与罗**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又与被申请人刘*甲在长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刘*乙。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女儿刘*乙随申请人生活。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刘*甲辩称:我对申请人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没有意见,我与申请人结婚时,对其在福建那边是否离婚并不知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罗**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人。申请人邱*与罗**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罗某。申请人邱*分别于2009年、2010年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离婚,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刘*甲在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刘*乙。申请人邱*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闽连民婚字第041483号结婚证复印件、J420528-2011-001608号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表、(2009)连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2010)连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重婚。申请人邱*在未与罗**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被申请人刘*甲在本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刘**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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