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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甲与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戴*甲与被申请人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子相,被申请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戴*甲诉称:我与唐*于2009年在海口务工时相识,一年后唐*说已与前妻离婚,并向我出示了离婚证,为此我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我已怀孕的情况下,我们于年月日到鹤峰县走马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我与被唐*结婚不久,其前妻便赶到海口与我们进行吵闹,我才知道他们并没有离婚。之后唐*承诺与其办理离婚手续,但时至今日仍无结果。我们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故请求依法宣告我与唐*的婚姻无效,儿子随我生活,不要唐*承担抚养费。

申请人戴*甲为支持其申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内容为:年月日,唐*与戴*甲在鹤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离婚证”二份,持证人均为唐某,一份登记日期为2009年4月17日,离婚证字号是湘临离字000900381,女方付*,身份证件号430724197308318572;另一份登记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离婚证字号是L430724-2009-005852,女方付*,身份证件号430724197209253972;

3、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03年10月1日之后,该处无唐*与付*的离婚登记记录,湘临离字000900381和L430724-2009-005852离婚证字号均不存在;

4、临澧县烽火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示的“婚姻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唐*与付*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10月20日离婚,婚生男孩由付*抚养,在其辖区无再婚登记记录;

5、鹤峰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四份,主要内容是唐*因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对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及现金去向的供述。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唐*辩称:戴*甲说的是事实,我与前妻确是没有拿离婚证。我与前妻分居一年多一直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由于希望和戴*甲在一起生活,就办了第一份假离婚证。后来我与前妻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还给她补偿了10万元人民币。因与戴*甲办理登记结婚的需要,才办了第二份离婚证。我法律意识淡薄,对不起戴*甲,我知道我与她的结婚已构成重婚,婚姻是无效的。我同意儿子随戴*甲生活,但我愿意承担抚养费。

被申请人唐*没有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唐*对戴*甲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故对戴*甲所有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戴*甲与唐*于2009年下半年在海口相识,之后便相互交往。唐*本已与付*结婚生子,但又希望能与戴*甲共同生活,为了取得其信任,遂将伪造的第一份离婚证出示给戴*甲,以示其已与付*离婚,戴*甲对此深信不疑。2010年下半年,戴*甲与唐*在海口开始同居生活,后来因已怀孕,便要求与唐*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唐*持伪造的第二份离婚证和内容虚假的婚姻证明到鹤峰县**姻登记处与戴*甲进行了结婚登记。登记不久,唐*之妻付*赶到海口与其发生争吵,并要求唐*支付10万元钱后就同意离婚。鉴于此,戴*甲要求唐*按付*要求支付现金并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唐*支付付*人民币10万元并与付*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此后,戴*甲一直认为唐*已与付*实际离婚,直到2014年9月15日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警方带走后,戴*甲才从唐*堂妹的口中得知其仍未离婚的真相。为此,戴*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其与唐*的婚姻无效。

戴*甲与唐*在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戴*乙,关于抚养问题,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二人没有共同添置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唐*向公安机关供述,因骗钱虚构的事实戴*甲并不知情,戴*甲同样被其欺骗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被申请人唐*已经结婚,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持伪造的离婚证等材料与申请人戴*甲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婚姻自始无效,应依法予解除。故对申请人戴*甲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戴*乙的抚养,虽双方已达成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戴*甲与被申请人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戴*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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