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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黄*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原告吴*甲与被告黄*甲的婚姻无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3年3月11日生育一子,名黄乙。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08000元钱,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甲左眼失明,又感染艾滋病,不具备单独抚养非婚生子黄*的能力。为了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有利的成长环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儿子黄*由原告抚养更加适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因原告吴**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用的权利,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子黄*由原告吴**直接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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