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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胡*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胡*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兆开、被告胡*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订婚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由于我当时年幼,系父母包办,近亲结婚,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胡*甲辩称,我与原告系表兄妹关系属实,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的父亲陈**与被告胡**的母亲陈**是同胞兄妹。2008年原、被告订婚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胡**(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胡*甲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情形,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陈*与被告胡**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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