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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孔*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孔*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孔*甲经本院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家中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孔*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孔*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为亲姨表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孔*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孔*甲于年月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至今,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孔*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孔*丙。2014年10月14日,申请人李*诉至本院,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孔*甲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申请人李*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与被申请人孔**的婚姻确属无效的情形加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李*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申请人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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