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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曾凡桥等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凡桥因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曾凡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雷开洪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曾凡桥系姨亲表兄妹,由于年轻时不懂法律,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与被申请人曾凡桥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与被申请人曾凡桥婚姻无效;婚后生育一子随我共同生活,被申请人曾凡桥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

申请人雷**为支持起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两本。拟证明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凡桥系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

证据二、证人张**、胡**、钟*当庭作证证言。拟证明申请人雷**母亲胡**与被申请人曾凡桥母亲胡*甲系亲姊妹关系,张**系胡*甲、胡**亲生母亲,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凡桥系亲姨老表关系。

证据三、保康县**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申请人雷开洪系该村村民雷*、胡**之女,2003年雷开洪出嫁到保康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管驿村6组,将户口迁出该村。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曾凡桥辩称,我与申请人雷开洪系近亲结婚属实,我们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我同意离婚。

被申请人曾**对其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曾凡桥母亲胡**的证言,证实被申请人曾凡桥之母胡**与申请人雷**之母胡*乙系亲姊妹。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曾凡桥对申请人雷**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对申请人雷**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及本院调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申请人雷**之母胡**与被申请人曾**之母胡*甲系亲姊妹关系。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系姨表兄妹,2003年1月1日,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在保康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2日申请人雷**生育一子取名曾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系姨表兄弟姐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之间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二人的属无效婚姻,本院依法宣告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的婚姻无效。对于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婚姻无效期间生育的子女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已达成了协议,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曾凡桥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雷开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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