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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杨*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修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恋爱,并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领取川(2008)大竹高穴结字第41000XXX号结婚登记证。后原告发现被告已于2006年8月17日与案外人李*登记结婚,并且在与原告结婚时,双方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川(2008)大竹高穴结字第41000XXX号结婚登记证无效。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2、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杨*于2006年8月17日与李*在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鄂襄河结字110603XXX。

3、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告黄某某于2008年7月17日与被告杨*在某省某县某镇社会事务办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08)大竹高穴结字第41000XXX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无答辩意见。

被告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因缺席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分别系公安、民政、政府部门出具,并加盖有各部门印章,真实、客观,具有证据的特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省某市某镇某村一组村民,2006年8月17日与李*在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鄂襄河结字110603XXX。2008年被告在外出打工时与原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17日原、被告在某省某县某镇社会事务办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2008)大竹高穴结字第41000XXX号。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与其结婚时尚未与李*离婚,故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无效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川(2008)大竹高穴结字第41000XXX号结婚登记证无效。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有配偶又与原告黄某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婚,婚姻应属无效。现原告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缺席,对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不能确认,故本院对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财产查清后另案起诉主张权利。被告缺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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