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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申请宣告与李*甲婚姻无效终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某某主张与被申请人李*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财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子*、人民陪审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厉孝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蒋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旁系血亲,2006年1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27日,在巴东县金果坪乡人民政府婚姻管理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申请人自2011年3月外出务工不归,至今已分居多年。为此,申请人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无效婚姻关系,判决女孩李*乙跟随申请人生活。

申请人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户口簿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1份。用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2月27日在巴东县民政局金果坪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三:巴东县**山村委会证明、巴东县金果坪乡下村湾村委会证明、谢**证明各1份。用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

证据四:钟**证明、黄月新证明、江*红证明各1份。用以证实被申请人李*甲自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女孩李*乙一直跟随申请人蒋某某生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李*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申请人蒋某某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李*甲均未到庭质证。本院经综合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均系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书证,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系基层群众组织及申请人、被申请人之舅出具的证明,且能相互印证一致,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四,三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一致,且与当地基层群众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能相互印证一致,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某某之母谢**与被申请人李*甲之母谢银菊系同胞姐妹,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甲系表兄妹。2006年2月27日,双方隐瞒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在巴东县民政局金果坪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7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被申请人李*甲于2011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无效婚姻,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婚姻。

据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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