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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邓**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勇诉被告邓**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红点、被告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被告邓**于2007年1月9日已与尹**在常德市汉寿县自愿进行了结婚登记,在2007年2月1日又与原告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重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姻登记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邓**辩称:无意见,同意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于2007年1月9日与尹**在常德市汉寿县自愿进行了结婚登记(常汉结字020700006号),又于同年2月1日与原告肖**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长宁结字010700118号)。故原告肖**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婚姻登记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邓**在未与尹**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告肖**再次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原告肖**与被告邓**于2007年2月1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原告肖**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肖**与被告邓**于2007年2月1日在宁乡县民政局(长**字010700118号)登记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邓**承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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