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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方策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谭*,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确定为精神残疾人,2015年初,被被告段某某骗至湖南省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3月被送回上海,病情严重恶化。请求:宣告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结婚时原告病情稳定,结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原告方*被上海**联合会确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为其弟弟方*。2011年9月14日,原告方*的父亲方**、母亲傅**承若将方*的监护人转给原告弟弟方*,承若书得到上海市**虹许居委会和上海市**动服务所的认可。2013年11月,上海市**生中心治疗方*的病例为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2015年1月19,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从上海来到湖南**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3月原告方*怀孕后被告段某某将方*送回上海,后方*流产。2015年7月31日,原告方*在华东政**定中心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同年8月5日,上海**民法院查明,方*患精神分裂症20多年,近年病情加重,宣告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的陈述、户籍资料、结婚信息资料、残疾人证件、监护人承诺书、鉴定书、上海市**院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原告方*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该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且婚后未治愈,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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