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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某某的代理人莫祥云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原告廖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刘**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双方在邵阳**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廖某某分别于1994年2月12日、2000年11月2日、2003年12月23日生育了小孩刘**、刘**、刘**。2015年3月19日,原告廖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小孩刘**由被告抚养、小孩刘**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独自承担40000元的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甲系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双方具有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属无效婚姻;关于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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