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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担任记录。原告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某某诉称:原、被告本是亲表姐弟关系,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1996年冬,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但原告父母极力反对。1999年4月5日,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日生大女儿成某甲,2004年8月20日生二女儿成某乙,2006年3月5日生三女儿成某丙,2009年5月1日生儿子成**。

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双方闹离婚未果。2013年冬,在家修房子的被告听信谣言,无端怀疑原告在外打工时有外遇,打电话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打工回家后,被告于2014年正月初九日请来娘家人大吵大闹。不久,原、被告一同上广东并在同一工厂打工,但被告仍疑心重重,几乎每天都要编些莫须有的桃色绯闻摧残原告,并不准原告与别的女人接触,否则大吵大闹,甚至以撞车、跳楼自杀相威胁。原告无法承受被告的折腾,工厂也以原、被告家庭不和为由将双方辞退出厂。在平时的生活中,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所挣的钱不用于家庭开支,而是自己乱花费掉,更加剧了夫妻感情的破裂。2014年5月,原、被告回到家中,夫妻矛盾经家务长调解没有成功。同年6月,原告向武**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后经被告娘家人强烈要求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原告于是撤诉。但自此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一点改善,根本无法和好。另外,2013年春,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村3组修建了一座四排三间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为此负债20多万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无效婚姻。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吵闹,导致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同时原、被告夫妻关系自撤诉后没有得到一点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2、大女儿成某甲、三女儿成某丙与儿子成**随原告生活,二女儿成某乙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共有财产、共有债务依法分割。

原告成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成某某的陈述,主要证实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婚后感情不好,被告疑心重,没有家庭责任感。2013年,夫妻俩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村3组修建了一座四排三间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房屋装修至今没有完成。建房时,原告全权委托大哥成*管理,并汇款90000元给成*用于建房。被告对新修房屋只出了一些力,没有出钱。夫妻共同债权系唐某某之弟唐**所借的3800元,夫妻共同债务系建房时大哥成*垫付的21万多元;

2、原告父亲成圣楚的证言,主要证实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疑心重,没有家庭责任感。2013年,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村3组修建了一座四排三间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房屋装修至今没有完成。建房时,原告汇款9万元给其大哥成*,并由成*全权负责房子的修建管理及经济往来。被告对新修房屋只出了一些力,没有出钱。目前,成*已垫付资金20多万元,自己也垫付伙食、材料等费用41000元。原、被告的债务就是成*垫付的建房款20多万元,共同债权就是唐某某之弟唐**所借的3800元;

3、原告哥哥成*的证言,主要证实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起初反对这门亲事,夫妻俩平时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春,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村3组修建了一座四排三间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房屋装修至今没有完成。从2013年春至2014年正月,被告在家修房子,自己负责资金往来,成某某通过银行给自己汇款90000元,唐某某没有出钱。原、被告的债务就是自己垫付的建房款21多万元,共同债权就是唐某某之弟唐**所借的3800元;

4、原、被告女儿成韵芳的证言,主要证明父母在家经常发生争吵,自己与两个妹妹、一个弟弟现在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四姐妹的生活费与学费全部由爸爸承担,如父母离婚愿意随爸爸一起生活;

5、原、被告女儿成某乙的证言,主要证明父母在家经常发生争吵,生活费与学费全部由爸爸承担,如父母离婚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

6、被告唐某某发给原告成某某的短信,主要证明原、被告无法和好,被告同意离婚;

7、常住人口登记卡,主要证明原、被告的子女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身份信息及原告与父母未分家;

8、武冈市稠树塘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1999年4月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9、武冈市稠树塘镇***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双方于1999年4月5日在稠树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10、武冈**派出所的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

11、(2014)武法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的事实。

被告唐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号证据系原告本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2、3号证据关于垫付4万多元没有依据,且证人系原告的亲属,证言倾向于原告,与客观事实不符,证人成圣楚的调查记录不是同一时间段所做,还进行了更改;4、5号证据欠缺合法性,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6号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7号证据形式合法,但不能说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没有分家;8号证据证实原、被告结婚的情况属实,但证据形式不合法,因为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才能证实结婚的事实;9号证据的质证意见与8号证据一致;10号证据形式简单且不合法,公安机关证明亲属关系,应该提供相关材料;11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辩称:1、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称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时原告父母极力反对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登记结婚时还是原告父亲成圣楚与哥哥成*陪同办理的;3、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所挣的钱不用于家庭开支与客观事实不符;4、原告为多分得财产,伪造10余万元的债务,企图侵占被告的财产,欺骗法庭。

被告唐某某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唐某某的陈述,主要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好,共生育了四个小孩。婚后修建房屋一座,用去18万多元。建房时,原、被告把钱汇入原告哥哥成*的账户中,被告从成*手中取走105000元,政府补贴款8000元,向成本奎、成**、成*各借了20000元,向成本江借了10000元,另外借了别人5000元,共计借款75000元;

2、被告父亲唐**的证言,主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生育了四个小孩,被告做了结扎手术,婚后建有房屋一座,家庭负债等情况;

3、原告父亲成圣楚的证言,主要证明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俩人感情基础好,婚后建有一座约400平方米的房屋。建房时,成某某实际只有90000元,其余的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了一部分,向成本江借了10000元,向成本奎借了20000元,唐某某用了成圣楚16000元;

4、原告母亲唐**的证言,证明原、被告2014年闹矛盾后经双方亲属做工作,已经和好。建房时夫妻俩只有70000元,其余的是成*替原、被告借的;

5、证人唐**的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好,双方闹矛盾后和好的事实;

6、证人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5号证据,同时也证实原、被告离婚的过错在于原告;

7、原、被告女儿成某甲的证言,证明父母以前感情很好,后来闹了些矛盾,感情就不好。并证实家里修建了一座房屋,如父母离婚愿随爸爸一起生活;

8、原、被告女儿成某乙的证言,证明内容同7号证据,同时表明如父母离婚,姐姐成某甲与哪个生活自己就与哪个一起生活;

9、证人唐**等人的联名信,证明原告与一个叫黄*的女人关系暧昧,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10、奖状一张,证明婚生小孩成*丙在2014年上学期第一次月考中,成绩优异,被评为“优秀学生”;

11、房屋照片、保障性安居工程牌照,证明原、被告的房屋享受了政府补贴及房屋装修等情况;

12、民事起诉状,证明2014年6月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修房所欠债务为10多万元,现在起诉却是20多万元,债务差额属于原告伪造。

原告成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号证据系被告本人的陈述,被告讲夫妻感情好、家庭债务为7万多元不客观、不真实;2号、3号证据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好,离婚过错在原告不客观、不真实;4号、5号证据证实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后,夫妻感情得到改善不客观、不真实;6号证据证实原、被告离婚原因在于原告不客观、不真实;7号证据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好,没有发生争吵不客观、不真实;8号证据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好,如原、被告离婚证人愿意随原告生活不客观、不真实;9号证据反映双方离婚原因过错在于原告不客观、不真实,同时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有串供的嫌疑;10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以偏概全,不客观、不真实;11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没有全面反映房屋内装修的情况,且保障性安居工程牌照是挂在原告父母房内,不能说明原告享受了政府的补贴待遇;12号证据的内容客观真实,但其证明目的不属实,因为房子的装修由原告的父母及哥哥一直在操办,所以装修费一直在增加。

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7号、1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两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10号、12号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两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经相互质证后,双方均提出了异议,但这些证据中提及的下列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1999年4月5日,双方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日生大女儿成某甲,2004年8月20日生二女儿成某乙,2006年3月5日生三女儿成某丙,2009年5月1日生儿子成**。四个小孩现随原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村3组修建了一座四排三间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唐某某的父亲与原告成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1999年4月5日,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日生大女儿成某甲,2004年8月20日生二女儿成某乙,2006年3月5日生三女儿成某丙,2009年5月1日生男孩成**,四个小孩现随原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经原、被告代理人征询成某甲的意见,表示如父母离婚愿意随爸爸一起生活,2014年7月20日,被告代理人在征询成某乙的意见时,表示姐姐成某甲与哪个一起生活自己就与哪个一起生活,2015年7月8日,原告代理人在征询成某乙的意见时,表示如父母离婚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妈妈对自己好一点。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适宜抚养大女儿与二女儿,被告适宜抚养三女儿与小儿子。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矛盾。2013年,原、被告在武冈市稠树塘镇***村3组修建了四排三间三层半砖混结构的楼房一座。关于建房的费用,原告称一共花费了31万余元,自己出了90000元,大哥成*与父亲共垫付了22万多元,被告称一共花费18多万元,原、被告自己有110000元,向亲戚借了7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房子修了多少钱就值多少钱,被告认为房子值50-60万元左右,本院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时,原、被告均表示不同意鉴定。房屋修建以后,原、被告负有一定数量的债务,对债务的具体数额,双方陈述不一致,原告认为负债21万多元,被告认为负债75000元,差距较大,难以查实。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之弟唐**所借的3800元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被告认为其弟所借的3800元已经偿还,债权已不存在。2014年6月,原告向武**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后经双方亲友做工作,原告撤诉。其后,原告外出打工,夫妻俩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以解除,本案应定性为婚姻无效纠纷。故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据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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