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谢*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阳*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谢*欠原告龚*的款项110000元,于2012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