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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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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