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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与何*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麦某某与被告何*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6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助理审判员潘**书记员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麦某某诉称:原、被告在琛圳打工期间相识,被告一直隐瞒已结婚,并有2名小孩的事实,于2013年1月4日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知道被告已结过婚的情况后,于2013年1月30日向湖南**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婚,同年4月10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何*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深圳市罗湖区登记处登记已将原、被告结婚证收回,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

原告麦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已申请结婚登记的事实;

证据2、邵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已犯重婚被判徒刑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未提供证据。

根据所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何*2000年12月29日已与案外人邓某某在邵阳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并生育小孩何*甲、何*乙。2012年5月被告何*与原告麦某某在网易同城约会网站认识,被告何*隐瞒已婚事实,2013年1月4日原、被告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知道被告已结过婚的情况后,于2013年1月30日向湖南**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婚,同年4月10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何*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处已将原、被告结婚证收回,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为此,特向法院起诉,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何*有配偶而与她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并已经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原、被告结婚证已被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处已收回,原告麦某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宣告原告麦某某与被告何*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麦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作出既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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