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8日以隆回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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