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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协商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案为婚姻无效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原、被告已丧失了婚姻存续的基础,故对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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